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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2017-08-21    作者:李建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专利是否构成侵权2004年1月9日,王长山将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简称大庆石化厂)起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大庆石化厂实施的尿基复合肥生产工艺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大庆石...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2004年1月9日,王长山将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简称大庆石化厂)起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大庆石化厂实施的尿基复合肥生产工艺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大庆石化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王长山的专利技术,构成侵权。在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对大庆石化厂生产复合肥的方法与王长山的专利方法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司法鉴定,因王长山拒绝预交鉴定费,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咨询中心未予鉴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长山拥有的涉案方法专利778和166不属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因此本案应由王长山承担举证责任。王长山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大庆石化厂使用了侵犯其专利权的方法,并且拒绝预交鉴定费,故王长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判决驳回王长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由于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所以专利侵权诉讼也可以分为产品专利侵权诉讼和方法专利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产品专利侵权而言,产品本身就可以证明承载于其上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被告制造的产品,即完成该项证明责任。而对于方法专利而言,它是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做出的发明,其技术方案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仅得到产品是不能证明其制造方法的,因为理论上实现同一结果的途径并非只有一条。然而专利权人又很难进入被控侵权行为人的生产现场去取证,而且在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时候,这种证明难度就更高了。因此要求专利权人去举证被控侵权人实施专利的方法是苛刻的。所以法律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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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建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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