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患有职业病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原告系被告员工,于2007年3月起在被告处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015年底经职业病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2016年经工伤认定后,2016年9月12日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由于双方对工伤赔偿的项目、标准等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机关没有受理,因此原告诉讼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伤残七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268元。
法院判决:被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268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原告去被告处从事掘进工。2016年1月13日,原告经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2016年4月13日,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煤工尘肺一期依法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12日,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煤工尘肺一期依法鉴定为伤残7级。2017年3月21日,原告向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3月31日,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他”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另查明:从2010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为原告在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了工伤保险。2015年度乐山市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818元。庭审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职工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的职工,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煤工尘肺一期”,被评定为伤残七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18元(2015年度乐山市职工平均月工资)×26个月=99,268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及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268元。
律师说法:患有职业病如何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葛春喜律师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其本人的工资来确定,伤残等级不同,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也不同。若,职工想要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先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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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春喜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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