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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出轨 离婚时少分房产

2017-07-31    作者:刘颖新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韩某与杨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二人因长期异地分居产生矛盾,常常因琐事产生争执。在此期间韩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怀孕,并于2016年生育一子。2017年,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将二人共有的一套房...

案情简介:

韩某与杨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二人因长期异地分居产生矛盾,常常因琐事产生争执。在此期间韩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怀孕,并于2016年生育一子。

2017年,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将二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判归自己,并要求韩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万元。该房产是由杨某父母在其婚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购买,诉讼时现值42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韩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韩某因不服房屋折价款数额,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结合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上诉人韩某把与杨某之间原有的本属于家庭婚姻中的正常分歧,通过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这种错误方式激化,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韩某存在明显过错。故法院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的出资、房屋实际使用状况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将诉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由杨某对韩某进行折价补偿,并无不当。

  • 刘颖新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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