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劳务中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低于二百万
2013年5月20日,甲方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乙方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份,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纪惠玲提交的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记载,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的注册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纪惠玲;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4月1日;营业期限2012年4月1日-2032年3月31日;经营范围是在县域内开展劳务政策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3月22日,多伦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作出“多伦县核注通内字(2016)第1600199493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决定准予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另查明,本案所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多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不予受理。与本案相关联的申请人徐宏亮等与被申请人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多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多劳仲案字(2015)13号仲裁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多伦县华川卓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无权进行劳务派遣业务,因此,该劳务派遣协议因为一方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劳务中介有限公司不具有劳务派遣资格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律效力
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无权进行劳务派遣业务,因此,该劳务派遣协议因为一方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注册资本低被取消劳务派遣资格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本案中,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记载,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不足二百万元,因此多伦县民信劳务中介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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