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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偷苹果手机贱卖,两名销赃同伙一同被抓获

2017-08-05    作者:马友泉律师
导读:男子送快递之际,发现收货方的库房里竟有数百箱手机,贪念遂起,趁天黑偷走了5箱50部苹果手机,为掩人耳目,销赃后将赃款偷偷藏到了天花板上。近日,顺义警方破获了这起盗窃案,抓获3名涉案嫌疑人,为事主挽回部分经济损失3....

男子送快递之际,发现收货方的库房里竟有数百箱手机,贪念遂起,趁天黑偷走了5箱50部苹果手机,为掩人耳目,销赃后将赃款偷偷藏到了天花板上。近日,顺义警方破获了这起盗窃案,抓获3名涉案嫌疑人,为事主挽回部分经济损失3.6万元。

快递员偷苹果手机贱卖

7月9日早8时许,顺义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接南法信派出所转报警情:南法信某物流公司仓库被盗50部苹果手机,损失价值高达16万元。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案发现场,开展侦破工作。通过调取案发地周边的大量监控录像,民警锁定了嫌疑人。监控显示,当天凌晨1时许,一名中年男子砸坏了仓库卷帘门上的一个小门,钻了进去,从里面抱出5箱手机放到电动车上扬长而去。

7月11日下午16时许,民警将正在暂住地休息的嫌疑人刘某抓获。民警从嫌疑人的手机里看到一张拍有大量现金的照片,可是嫌疑人暂住地的床上、床下、柜子里民警并没有搜查到任何赃款。赃款会藏在哪里呢?当细心的民警抬头望向天花板的时候发现了玄机,只见靠近门口的那块天花板上有个模糊不清的手印儿。见状可疑,民警随即推开天花板,而上面正藏匿了嫌疑人的3.6万元赃款。

经依法讯问,嫌疑人刘某(男,34岁,河南人)对盗窃一事供认不讳。据刘某交代,他曾因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出来后靠打零工为生。前些天为该物流公司送快递时,无意中发现库房存有数百箱苹果手机,他就起了贪念,趁着夜深人静的时候,悄悄潜入偷走了5箱手机。由于手机数量太多没人敢收,刘某找到以前上班时认识的赵某,许以两部手机的好处,让他帮忙找了个手机店销赃。在赵某的介绍下,刘某将手机全部卖到徐某开的手机店,获利7万元。为了逃避打击,他将赃款藏到了天花板上,没想到却因为天花板上的一个手印露出了马脚。据了解,刘某被抓时赃款已被挥霍一半。根据刘某的供述,民警又将嫌疑人赵某(男,31岁,黑龙江人)及收赃嫌疑人徐某(男,26岁,江西人)抓获。目前,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盗窃已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赵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徐某因涉嫌盗窃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两名销赃同伙一同被抓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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