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纪委日前通报了5起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被查出的这些都不是啥大官,反而是一些小官,可是,让人震惊的是这些不起眼的小职位玩弄权术,利用自己的种种特权,不断谋取利益,私吞本来属于村民们的钱财,而且涉案金额居然高达2亿多。
村支书贪2亿多引民愤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曙光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于福祥案。于福祥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把曙光村当作自己的“自留地”和“独立王国”,目无法纪、大肆贪占公款,腐化堕落、极度奢靡,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经查,2011年至2012年,涉嫌挪用公款8520万元,至今仍有4700万元未归还;2011年,将征地补偿款1080万元以“农民新居”建设资金名义从乡农经中心借出,实际用于其个人开办的公司支出;2010年至2016年,以个人名义从农经中心借款7850万元;2011年,以“白条”支出挪用征地补偿款2000万元,致使征地工作至今无法进行。于福祥属于典型的“村霸”,横行乡里、欺压群众,2010年7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将市农电局4名工人砍伤。被审查期间,对抗组织审查,并恐吓威胁执纪审查人员。2017年6月,于福祥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村支书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吗
那么村支书管某是否是公务员,其能否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村支书不是公务员,但其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的规定,公务员必须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村支书作为党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属于党务工作者,并非享受国家财政工资福利的公务员。因此,村支书管某不具备公务员身份。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另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主体要件看,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均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客观要件看,贪污罪是行为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虽然村支书管某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其从事公务并贪污低保金和高龄补贴,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罪。因此,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村支书管某依然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主体。
以上就是“村支书贪2亿多引民愤,村支书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吗”的简单介绍,至于在个案中村支书是否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则要看其具体承担的职能。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友泉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友泉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友泉律师网”)
执业律所:马友泉
咨询电话: 15026608668
关注马友泉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