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姐弟因承包农田起纷争,承包土地继承成疑
原告李某一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二系姐弟关系。1998年2月13日,原告父亲某大将其承包的农田3.08亩转包给同村村民芮某经营,因李某大不识字,转包合同由李某二代签。后李某大于2004年去世,去世前将上述3.08亩农地的承包证交给原告,并言明该3.08亩土地由本人和李某二共同继承,每人一半。但李某二一直将该3.08亩土地全部据为已有。原告曾多次与李某二协商,李某二均不同意返还。请求判令原告对该3.08亩土地中的1.54亩土地享有继承权,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部分土地。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某一、李某二虽系李某大夫妇的子女,但各自的家庭均已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李某一、李某二均不具备其父母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故对李某一要求李某二返还讼争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于2009年5月13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一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财产继承频起纷争,农村土地能否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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