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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会拒不移交公章给新一届董事会 如何维权

2017-08-29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15年9月22日14时,某商贸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刘某、吴某、曾某为公司新一届董事,原董事会职务终止。原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的公章,拒不移交给新一届董事会,将公章交给无权接收的被告周某持有。被...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2日14时,某商贸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刘某、吴某、曾某为公司新一届董事,原董事会职务终止。原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的公章,拒不移交给新一届董事会,将公章交给无权接收的被告周某持有。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起诉我诉状应当加盖公章。刘某不是工商登记的法人,我们不认可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刘某现在服刑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我是持有公司以前公章,但公司欠我们几个被告社保未缴纳,公司不解决我们社保和欠付的工资,我是不会交出公章的。另外,某商贸有限公司问题应该由工商局解决,不应由法院解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原告按法定程序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应予确认。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刘某作为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进行各项民事活动,当然包括诉讼活动。被告以原告起诉状没有公章,法院不应该受理的理由不成立。公司法是调整平等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被告作为公司股东也是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持有原告所有的公章,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原、被告之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本案受案范围,被告以此拒交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的理由事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章,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公章一枚。

张美玲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证照、公章等返还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在于在公司内部组织框架下,证照、公章持有人是否享有相应的授权。而判断证照、公章持有人是否有权持有证照、公章,主要依据为公司章程及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一方面,2015年9月22日14时,某商贸有限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选举刘某、吴某、曾某为公司新一届董事,原董事会职务终止。另一方面,周某没有持有某商贸有限公司公章的资格,无权接收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故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有权向周某主张返还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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