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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增设的设施,小区居民认为其妨碍通行的,应如何寻求救济

2019-05-05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公司增设的设施,小区居民认为其妨碍通行的,应如何寻求救济【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2016年,钱某某与JT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2018年年底,该小区楼盘建设竣工...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房地产公司增设的设施,小区居民认为其妨碍通行的,应如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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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钱某某与JT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2018年年底,该小区楼盘建设竣工后,钱某某发现小区内增设了许多之前介绍中不存在的隔离设施,该设施的存在影响了包括钱某某在内的部分居民对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因而钱某某要求JT房地产公司将上述设施予以拆除。但是JT公司则认为,上述增设的设施已经按照双方缔结的合同,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建设合法合约,不予拆除。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JT房地产公司是否有权增设隔离设施、垃圾房等公共设施;2JT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首先,对于JT房地产公司所增设的公共设施,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在JT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对购房者的宣传中没有提及小区内设有隔设施,但是根据合同约定,JT房地产公司所修建的设施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建设方案一致,JT公司确实将自己的建设方案(连同上述隔离设施)一并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法院调查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表示已经开始对于上述隔离设施是否违规开始调查。因此,在结果出来前,本案所涉的设施不宜直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处理。

其次,对于JT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法院认为,除双方争议的、JT公司增设的隔离设施外,其他设施均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内达到绿可以进行使用的标准,因而JT公司并无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对于钱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到JT公司增设的各项隔离设施度对于小区业主实际使用小区公共设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因而酌情由JT房地产公司赔偿小区业主一定数额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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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出现房地产公司增设隔离设施,影响小区业主对于小区内公共设施使用的问题时,尽管上述设施是否违规需要等待行政机关作出认定,但是小区居民可以使用公共设施权利存在的现实损害为由,酌情获得一定的赔偿款。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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