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谋划轮奸但被制止
被告人A、B、C及D(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在某宾馆房间内共同商议欲对另一宾馆的服务员E实施轮奸,并按照商议计划由B、D电话联系E到某宾馆。E到某宾馆房间后,三被告人及D为了灌醉E以便实施强奸犯罪,即邀请E一起吃夜宵。在吃夜宵的过程中,三被告人以劝酒为由并威胁E说:“你今天要是敢走,我要你混不下去。”强迫E喝下一大杯白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A、B、C采取胁迫手段将醉酒后的E带至某宾馆房间,欲对E实施轮奸。被告人A脱下衣服与E睡在一张床上,被告人B与被告人C脱下衣服睡在另一张床上等待,被告人A正在着手强行与E发生性关系时,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及时制止,当场抓获三被告人并解救了被害人E。
法院判决:构成强奸未遂,不成立轮奸
经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却有轮奸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共同着手实施了奸淫被害人的行为,但因民警及时发现制止致使三被告人均被迫停止犯罪行为,结果上未造成被害人被奸淫的危害结果,故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但不成立轮奸情节。
律师说法:
关于强奸与轮奸的区别。从定义上,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强奸是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客体妇女的性的拒绝权,包含幼女的身心健康。轮奸是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轮奸是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强奸罪升格刑情节。可见,强奸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而轮奸是强奸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即轮奸是量刑情节。
关于轮奸的特征。从文义上,轮奸是两名或两名以上男子对同一女子实施奸淫行为,但并非所有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男子奸淫同一女子的现象都构成轮奸。轮奸情节的构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轮奸是以强奸犯罪既遂为基础。由于轮奸是强奸犯罪的量刑情节,故轮奸的构成必须以强奸犯罪既遂为基础。若强奸犯罪本身处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状态,即强奸罪的客体在客观上未实际遭受侵害,既无客观的犯罪结果,则不可能产生刑罚加重的犯罪结果。
其次,轮奸是共犯强奸犯罪中形成的犯罪情节。因为从定义上,轮奸是两名以上男子奸淫一同女子。在行为人的数量上,要求必须是二人以上。被害人的数量上,则严格限定为一人。仅有一名男子多次奸淫同一女子或多名女子,或多名男子分别奸淫多名女子均不符合轮奸的构成条件。此外,行为人之间若缺乏共同强奸犯罪的故意,换言之,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是分别独立地奸淫同一妇女,行为人系独立的强奸犯罪,不构成轮奸。
最后,成立轮奸需两名以上男子客观地实施了强奸行为。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犯罪既遂,若只有一人既遂,其余一人或多人均未遂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因轮奸不属于犯罪,不存在犯罪状态。简而言之,轮奸不存在轮奸中止或轮奸未遂。事实上,若其他行为未实施奸淫行为时,其结果对被害人的侵害与普通的强奸共同犯罪并无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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