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将扑克都是中国人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可是,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打牌赢钱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这些本应靠运气和一定技巧的娱乐活动可能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暗中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
在一些牌局上,一方会故意输钱,一方则坦然赢钱,双方心知肚明、心照不宣。这种牌局表面看似娱乐消遣,牌友联络感情,实际上则是行贿受贿活动。此时,赢钱的往往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输钱的往往是要求公务人员“行方便”的人,相互之间的你输我赢的实质是权钱交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对以赌博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赌博贿赂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形式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参与打牌活动,行贿人通过“输钱”暗中进行利益输送。另一种形式是行贿人不直接打牌,只为受贿人提供资金,实践中可能表现为行贿人向受贿人提供“赌资”赢钱归受贿人;或者行贿人为输钱的受贿人“买单”或者受贿人向行贿人索取“赌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受贿人均实际参与了牌局。
当然,并不只是公职人员参与了有财物输赢性质的牌局活动,都要一概认定为受贿。从法律规定来看,构成赌博贿赂也必须符合受贿罪和行贿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诸如受贿的公职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非法收受“赌资”或者有索取“赌资”或者有索取“赌资”的行为;行贿者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受贿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等等。
公职人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麻将、扑克等娱乐活动,即赌资不大的“小赌怡情”,既不会构成受贿罪,也不会构成赌博犯罪。
案例
王某为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队长。某日,接到一老同学李某的电话,邀约晚上聚餐。餐桌上,李某简绍了一个“哥们儿”杨某给王某认识,杨某非常健谈,酒过三巡后便开始与王某称兄道弟了,大家聊得比较投机,餐后杨某提出一起去玩两把麻将,王某一直以打麻将为性趣爱好,感觉大家也比较熟了,不打两圈显得不近人情.不使推辞便欣然同意,跟着扬某去了问茶馆。王某开始觉得自己手气很好,总是赢钱:几圈下来,扬某才说这个茶馆是他新开的,暗中作为赌场抽头渔利,想请王某“多多关照”,王某笑而不语。原来,是这“哥们儿”
在做局,李某、扬某接照事先的约定,屡屡“放炮”,故意输给王某4万余元。王幕后来虽然知道他们是在故意输钱给自己但觉这是牌桌上的输赢,也没有承诺帮忙,应当没有什幺问
题,于是就接受了。
刑辩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职人员利用赌博形式收受财物的受贿案件。在具体查证和认定犯罪中,除了查明行为人有收受“睹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还要求查明以下内容:
(1)行为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王某作为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有查办辖区内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权力,查办开设睹场案件属于王某本人的职责范围,王某可利用本人职权为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2)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王某虽然未明确承诺为杨某充当“保护伞”,但是其明知杨某有具体请托事项而受其财物,可以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四个方面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I)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饯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虽然这些因索都不具有独立的判断意义,
但是办案机关可通过上述因素考察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是否荐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李某和杨某事先约定给王某“做局”,王某在明知杨某在开设赌场“请求关照”的情况下仍“赢取”赌资达4万元之巨,属于一种变相、隐蔽的受贿行为。根据本案情形综合判断,王某构成受贿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七条通过睹博或者为国家塞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祀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皖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京工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枸成受贿。
实要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赔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阿素进行判剖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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