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婚姻不受保护
结婚不是不登记,而是女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礼一办,这婚也就结了。原本喜结连理的高富帅和白富美就这样“结婚”,过得也算和和美美。然而仅仅一年的时间,两人的婚姻就发生了变化。
1982年出生的宝强与1994年出生的莉莉2011年在朋友介绍下认识,恋爱一年后于2012年9月在酒店办了结婚仪式。宝强家给莉莉100万元彩礼和价值近百万元的金银首饰等聘礼。因为莉莉未达到法定结婚登记年龄,两人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一对年轻人双双来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为了彩礼闹上法庭。
结婚后,宝强将重心放在了自己的公司上,每天早出晚归。而莉莉则过起了无忧无虑的全职家庭太太生活,每天呆在家里。渐渐地,宝强和莉莉有了争吵,并逐渐升级。最终,二人认为性格不合,在分居数月后决定“离婚”,解除同居关系。
宝强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莉莉及家人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宝强将莉莉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莉莉返还彩礼100万元人民币及黄金首饰等物品。
“离婚”彩礼需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同时还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宝强以结婚为前提在订婚仪式中交付被告莉莉的100万元现金和价值87.5万元饰品的性质是彩礼。原、被告双方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不成立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万元及价值近百万首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通过本案例,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结婚的,期间产生的纠纷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虽以夫妻名义生活实则为同居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是法律上的有效婚姻,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婚姻涉及到的彩礼也是要返还的。
孙振明律师办案心得:车祸猛于虎,轻则误事靡费,重则家破人亡。然一旦意外肇成,无论有责方,还是无责方,无论事故参与方,抑或利益关联者,达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弥补损失,便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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