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石珍珍律师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能否委托他人查阅,能否复制摘抄会计账簿资料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能否委托他人查阅,能否复制摘抄会计账簿资料

2017-09-27    作者:石珍珍律师
导读:股东要求查看公司账簿公司以股东涉嫌侵占为由拒绝2004年1月,张章生与香港伟昌衣车有限公司等6股东设立了宁波中缝精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缝公司),张章生的股份份额为32%,公司经营范围为高技术含量特种工业...

股东要求查看公司账簿公司以股东涉嫌侵占为由拒绝

2004年1月,张章生与香港伟昌衣车有限公司等6股东设立了宁波中缝精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缝公司),张章生的股份份额为32%,公司经营范围为高技术含量特种工业缝纫机的生产。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投资方各委派1名;董事长1名由香港伟昌衣车有限公司委派、副董事长1名由张章生委派;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5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公司成立后,张章生经董事会聘请,任公司总经理。 2008年11月17日经董事会决议,免除了张章生的总经理职务。2009年2月12日,张章生向被告提交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报告,认为长期以来公司从未将财务状况向其披露,2008年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董事长由李基变更为冯芳,并更换了公司财务章,因对公司设立以来的巨额资金的使用及财务收支有疑虑,要求查阅公司历年来的会计账簿。2009年2月19日,被告出具回复函拒绝了张章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理由是:张章生涉嫌侵占公司机器设备和公司巨额款项,公司已向宁波市北仑公安分局报案和即将进行后续报案,为防止账簿灭失和相关人员串供而干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另外公司处于全面停产阶段,而在之前公司正常生产时期,系张章生指派家属周飞鹏担任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账册和报表是经常查阅和知悉内容的。2009年8月13日,张章生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提供自被告公司设立起至起诉日止被告公司的会计账簿。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能否委托他人查阅,能否复制摘抄会计账簿资料

本案原告认为查阅应当包括检查、阅览、摘抄等事项,而且可以委托他人查阅,而公司认为查阅就是查看,不包括摘抄、检查等事项,仅限于股东本人查阅。从《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股东对会计账簿查阅权仅是查阅,不能复制的,当然也不包括摘抄、拍照、摘录等权利。

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虽然是一种以股东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但是从权利行使的角度说,它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属于民事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法律效果最终都归于委托人(股东)本人。从立法的宗旨来说,法律既然赋予了股东知情权,当然需要照顾到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现实效果。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特别是涉及到会计账簿、报告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文件时,往往可能由于知识结构的限制,不能很好的理解材料背后的意蕴,从而使知情权的行使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此时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能力的人代为行使知情权则无疑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当然,受托人和股东同样受到“正当目的”条件的限制,只要没有不正当目的、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委托他人辅助其查阅。如果公司不同意律师或会计师查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代理人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是否可以对有关账簿进行摘抄或复制?从《公司法》第34条第 1款、第2款的比较来看,明显排除了股东摘抄或复制账簿的权利。笔者认为,为实现账簿查阅权之目的,不仅应当允许股东查览账簿文件,也应当允许股东摘抄或复制有关的账簿文件。让不具备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知识的股东面对数量众多的资料,仅允许其查阅相关文件所帯来的不便是明显的,它无法使股东更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因此,资料复制权对于公司股东显得十分必要,它可以借助专业人员的帮助及业余更多时间的研究,全面洞悉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当然公司可以限定复制的场所,限定复制账簿的用途,并向股东收取用于复制的费用,以弥补劳动和材料费用上的开支。

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基金律师。

  • 石珍珍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私募基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关注微信“石珍珍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石珍珍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石珍珍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