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基金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时,不允许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现实生活中,内幕交易屡见不鲜,律师带您了解何谓内幕交易。
案件详情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商证券—海通证券—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为一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市恒健远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其投资顾问。胡某为恒健远志的总经理和投资总监,负责制定“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的具体投资决策,并知悉相关交易信息。2015年3月至12月,胡某操作其岳母彭某某开立于浙商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买入宁波银行、银河投资等41支股票,获利538.66万元。
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案例分析
正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述之“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规定,胡志平此行为属于内幕交易,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责令胡志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更多私募基金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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