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害人因恐慌行为人的暴力伤害行为而被迫跳楼身亡
被告人徐某系戴某某男友,因感情问题产生争执。2013年8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用平日里偷拿的钥匙开锁进入戴某某的居所,藏于戴某某住宅的北卧室内。戴某某回家后,被告人徐某持刀胁迫戴某某至南卧室内,勒令戴某某赤身裸体睡到床上,并以语言恐吓被害人戴某某。在被害人戴某某与被告人徐某周旋中,以让徐某洗澡为借口将徐某骗出卧室,立即关门并保险门锁,徐某决意破门而入。在双方对抗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将门踹出一个洞,几次从破口处伸手进去意图打开房门,用刀向洞内捅刺、挥舞,致戴某某颈部、手部多处受伤。当晚23时10分许,在徐某即将打开房门之际,戴某某担心被被告人徐某伤害,由卧室窗户从五楼跳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因恐慌行为人的暴力伤害行为而被迫跳楼身亡,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戴某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跳楼并非基于其自身原因,而是迫于被告人的一系列故意伤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的心理压力。被害人因为害怕被告人对其造成进一步的人身伤害,试图跳楼躲避被告人,从而发生了死亡的结果。故被告人徐某在被害人戴某某的家中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因恐惧而跳楼,并发生了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因恐慌行为人的暴力伤害行为而被迫跳楼身亡,如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它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被迫跳楼是非基于自身的原因而为之的行为,是迫于受到暴力、伤害等一系列行为的刺激,产生巨大的心里压力的情况下,试图躲避而被迫跳楼身亡的,应当认定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应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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