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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故意少征点税没啥大不了的

2017-10-16    作者:马子伟律师
导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收取,对于维护国家的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单位应当按照税法履行税收的义务,税收机关也应当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法,认真履行征税的法定义务。违反...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收取,对于维护国家的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单位应当按照税法履行税收的义务,税收机关也应当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法,认真履行征税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些法定义务,对应征的税款不予征收,或者低于应征的税款额征收,就会对国家税收产生直接损失。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仅会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损失,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且会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种犯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依法负有征税义务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不征、少征税款,轻则属于行政违纪行为,重则涉嫌犯罪。

以案说法

高某在上海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朋友丁某找到高某明确表示自己的二手房不符合免减税的条件,希望获得高某某的鼎力帮助,也表态将重金酬谢。2005年6月至2006年,高某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明知朋友丁某等人提交的房产交易资料不真实,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44万余元。高某从中收受朋友丁某等人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高某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高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55()()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刑辩律师点评

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如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税款的缴纳、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收减免、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担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只要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中有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滥用征管职权,搞虚假税务登记,涂改账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额等行为的,都是徇私舞弊。

本案中,具有征税义务的税务人员高某为徇私情,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达144万余元,远远超过了10万元的起刑点。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同时,高某还收受他人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马子伟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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