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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地方税收而牺牲了环境,也情有可原

2017-10-16    作者:马子伟律师
导读:近年来,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给人类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保护环境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中国也不例外。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环境防止污染,但现实社会中由于某些企业属于纳税大户对本地区财政以及当地经济都具有重大贡献,...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给人类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保护环境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中国也不例外。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环境防止污染,但现实社会中由于某些企业属于纳税大户对本地区财政以及当地经济都具有重大贡献,如果对其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将导致经济受到损失。因此环保部门时常因种种原因降低监督标准,或者明知违规但不予追究,未跟踪落实企业整改措施,未就企业严重环境污染行为立案或者建议上级行政机关立案,放任企业一直生产。这种情形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环保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失职行为,并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监管失职罪、

以案说法

2007年8月起,D市某厂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改变生产工艺、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未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就生产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陈某为D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本应对该厂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但在处理期间,有上级领导打招呼,说不要影响到地方税收。因此陈某不仅放纵某厂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且于2008年3月份为某厂出具环保意见,以帮助某厂通过工商年审。陈某本以为是小事一桩,没有大问题。2008年8月,该厂连续用桔水生产酒精,产生高浓度污水,并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将污水排至厂外的氧化塘。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8月24日,因暴雨致使氧化塘中污水发生溢排,流向当地的一条主要河流,造成养殖水体水质被严重污染,导致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经鉴定,损失总价格为人民币84万余元。

刑辩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环境污染监管失职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

构成本罪必须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且必须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陈某作为环保局工作人员,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不仅不阻止某厂的违法行为,还为其顺利通过年审出具环保意见。陈某完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80多万元的损失,涉嫌环境污染监管失职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999]2号)

一、渎职案立案标准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 马子伟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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