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马子伟律师 >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怎么算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怎么算

2017-10-16    作者:马子伟律师
导读:在渎职罪中,客观方面要件要求有重大损失,而重大损失最普遍地体现为经济损失。在案件中,经济损失呈现的是动态发展的状态,比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其经济损失不同,有时经济损失呈现一种不断扩张的状态。有时,经过司法机...

在渎职罪中,客观方面要件要求有重大损失,而重大损失最普遍地体现为经济损失。在案件中,经济损失呈现的是动态发展的状态,比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其经济损失不同,有时经济损失呈现一种不断扩张的状态。有时,经过司法机关的追赃,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付出积极努力挽回了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的追赃和挽回损失过程中,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这也体现为一种经济损失。而经济损失的数额必须达到追诉标准才可定罪,并且根据重大损失还是特别重大损失的不同数额,不少渎职罪配以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如何计算“经济损失”意义重大。

以案说法

2010年3月,某市税务局依法对本市主要纳税单位开展税务突击大检查。王某奉命负责对本市一家私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王某发现该公司有偷漏税款的行为。经过全面检查共查处偷漏税款13万元,王某将该私营公司老板叫到公司财务办公室,指出其偷漏税的事实。并责令其补缴偷漏税款和罚款,并暗示该公司老板,想不足额纳税,免去罚款也可以,但要有所表示,老板领会了王某的意图,遂派其会计赵某给王某现金2万元,希望王某高抬贵手:王某收钱后,没有将此事向税务局领导汇报,该年7月,该私营公司偷漏税款行为暴露,但由于经营不善,公司财产不足以抵偿所偷漏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2万余元:在迄缴该偷漏税款过程中,司法机关支付各种开支、费用1万无: 

刑辩律师点评

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法定刑为,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王某行为造成的国家税收的损失的计算至关重要。该损失应为王某偷逃税款13万元以及追赃所花费的1万元,共计14万元:因此,已达到税收累计损失达10万的立案标准,当然,在本案中由于王某的收受贿赂行为,即使税收损失没达到10万的立案标准也仍应定罪。   渎职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在立案之前已经造成,那么即使立案后该损失被挽回部分或全部,也不影响损失数额的认定。因为,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体现在先前的不征、少征税款,否则,以追缴后计算的为准,就意味着前面的辽案、侦查、起诉有可能错误。当然,如果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还在不断扩大,当然就以起诉时的经济损失数额为准,否则就放纵了犯罪嫌疑人。存案发后司法机关往往会进行追赃或采取其他措施挽回损失,这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这些花费是因为犯罪行为所致,因此应计人经济损失总额中。对于由于犯罪行为而损失的债权也应计人经济损失中,因为债权人确实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财产减少了。虽然案发后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从经济损失总额里扣减,但毕竟最终减少了损失,因此可以作为对犯罪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本案中实际挽回损失11万,因此,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时应酌定从轻处罚。同时,王某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应两罪并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刑事案件适用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 马子伟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子伟律师”(微信号mawei234),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子伟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子伟律师网”)

执业律所:瀛和律师机构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037802888

关注马子伟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