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来,律所创新成了业界热议的话题。许多律师事务所在创新转型过程走在了前面,尝到了甜头,取得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一些律师事务所也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如何谋求和实施创新转型。诚然,在这种创新转型过程中,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游走在规则边缘,已经逐步脱离了律师事务所的本质和要义。我们希望通过对律所创新几个问题的探讨,能够为事务所的未来发展梳理出一些简要思路,然后在依循这些思路的基础上,完成事务所创新和转型。
一、律所创新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许多人讲律所创新,尽管内心里对律所发展充满憧憬,但对于创新本身却缺乏认识。一听到某某律师事务所业绩超过了多少,人员超过了多少,一方面对他人的成就非常羡慕,一方面暗地里着急、苦思自身发展之路。在这种基于业绩快速攀升的追求中,许多事务所走了旁门左道,甚至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惩处。这样的创新,显然不要也罢。因此,我们在讲律所创新之前,应该先明晰几个问题。
1. 创新的目的。创新是有目的的,对于律所创新,首先也需要将创新目的搞清楚。很多人可能以为,律所创新,无非为了增加业绩,除此之外别无他求。通过创新谋求业绩陡增,无疑是重要的,但也并非律所的唯一目的。事实上,许多事务所还有很多比业绩更为重要的创新诉求。比如,合伙人机制、律所传承、律所品牌建设等等,诚然,律所业绩的增加与合伙人机制、律所品牌建设、律所传承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从律所创新角度而言,有时候可能并非谋求实现全部目的。因此,律所创新之时,首先应明确创新目的,或者说至少对这些目的进行优先性排序,如此,才有可能创设、实施创新方案。
2. 创新的成本。创新是有成本的,这不仅是因为创新关涉到制度、机制调整,也关系到律所全体成员利益调整。在创新过程中,看起来好像不需要支出直接成本,事实上,每一次创新的成本和代价都非常高。这些成本,可能是合伙人之间的争执和磨合,可能是律师的流失,也可能是律师事务所伤筋动骨。在谋求律所创新求变的过程中,我们对创新成本需要有充分估计,在朝着创新目的努力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创新成本。以事务所组织架构调整而言,这种创新成本可能因为品牌建设开支增加、律所CEO及市场营销团队建立等等,而导致开支大幅增加。这种创新成本,是律所创新过程中应当加以考虑的。
3. 创新的限度。律所有着非常特殊的属性,司法部2016年颁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涵盖了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个人合伙、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等多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这些不同性质的律所,在创新之时,有着各自独特属性。这种独特性,在思考和规划律所创新之时,是应该加以注意的。事实上,在一些律所现有创新实践中,有许多做法并不值得推崇。比如,有律师事务所经由护工将受到人身侵害的当事人拉入到微信群、QQ群,然后再通过群内授课宣讲“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有多么多么厉害”;有的律所通过“不收费”、“代垫费用”等不正当方式来在同行之中胜出……等等,我觉得这样的创新,可能在短时间内能为该所带来一定收益,但从长远来看,伤害的可能是律师的社会形象和整个律师行业的未来发展。律所的创新,不可否认地要谋求业绩大增,但依然应该谨守必要限度。这个限度的最低要求,即在于遵循律师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律所、律师的有关要求。
二、律所创新的主要方面及路径
在对前述律所创新的基础性问题有了认识之后,律所创新究竟可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展开,这是许多律所关心的问题。对于律所创新,究竟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在我们看来,律所的创新,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展开:
1. 律所的理念变革。根据辞海的定义,理念的涵义是指看法、思维观念和思维模式。律所理念的变革,不能简单地归纳为“提成制”还是“公司制”,也不能简单地归纳为“个人所”还是“合伙所”。对律所理念的认识,可以从“实然状态”、“改进状态”、“理想状态”和“应然状态”等方面加以剖析。这事实上是关乎“对律师事务所的认识”和“对律师事务所可以是什么”等问题的认识。从道德追求而言,律所是实现公平的正义的律师现实型态;从商业利益的角度而言,律所是律师得以谋生和致富的实体;从律师实务而言,律所是接收当事人委托的组织型态;从律师管理而言,律所是有关部门重要的监管对象。显然,从不同的层面和方面而言,律所具备不同的意义。我们讲的理念变革,则更为偏重于律所合伙人全体对于律所、律师利益、律所发展、律所价值的主体性和个性化认知。正因为这种认知会因为事务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理念变革才对律所发展具有非常独特的意义。律所理念的变革,是对律所适应时代发展、调整看法认识、重塑思维方式并从制度上加以勾勒和体现的完整过程。这种理念的调整和变革,是律所创新的非常重要方面。比如,常规的律所是没有营销人员的,如果在律所创新的过程中引入营销人员,并实现营销、接案、办案的适度分隔,无疑会获得比常规律所更多的业绩增长。
2. 组织模式的调整和变革。律师原本习惯于“单打独斗”,不存在组织模式的问题,事实上,我国的律师制度创设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坚守这种模式。许多律师常常挂在口头的“在家办公”,无疑就是这种模式的客观体现。随着律所的规模发展,许多律所的人数急遽增加,根据第九次全国律师大会的报告,目前,全国的执业律师人数已经超过了29.7万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4万多家,平均每家律师事务所拥有12名左右的律师。无论是普通合伙的律师事务所,还是个人合伙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属于“实实在在的组织”,都有可能通过内部机制制度的构建和调整,获得基于“组织管理”的管理效益。律所组织模式的调整,既可以是行政、营销人员的配备和增加,也可以是助理、律师、合伙人之间组织方式的调整;既可以是业务承接模式的调整,也可以是绩效考核和分配模式的引入;既可以是律所后勤服务外包,也可以是人工智能的引入等等。
3. 案件处理模式和流程裂变。相对于传统模式,律所承接案件,律师处理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最多由律师助理处理许多案件的部分事务,诸如案件管理流程、案件资料准备、相关案例和法律检索等。正是基于这种案件处理模式,与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模式相结合,造成了许多律师不得不以“万金油”方式承接律师业务,并因此而导致了律师处理案件的低效率。在律所创新的过程中,许多事务所都是在案件承接及处理过程动足了脑筋。有的律所,通过组织专门的营销团队,实现谈案、接案、办案相分离;有的切入专业市场,实现产业链的通吃;有的组织内部专业分工,实现专业化与综合化的共振等等,这些创新,有的取得了很好的业绩,有的依然显得小心翼翼。我个人比较赞同一定程度上的谈案、接案和办案相分离的机制。这种机制好处是非常明显的,它较好地弥补了律师推广能力不足和没有时间进行进一步推广的问题。这种机制是最大效应,需要通过专业化分工的机制才能激发出最大效应。专业化分工,对普通合伙的律师事务所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其可能只在两端能够实现,其中的一端是规模较小的律所,完全以专业化立足;一端是综合化、但规模较大的规模律所,其有足够的资源从内部加以整合,基于律师内部协作的需要,从而可能逐步形成专业化团队。这种流程裂变,其本质是将公司管理的做法引入到案件管理和律所管理之中,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能够产生比较理想的效果。
4. 资本和技术的引入。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都有资产要求,分别是30万元、1000万元和3万元。从这些关于资产的要求来看,并没有限定资本进入的明确规定。因此,可以摸索资本投入律所的可能模式,并实现资本收益。资本的投入可以促推律所改善办公条件、延聘优秀律师、加大市场投入,从而实现更好发展和传承。这种资本引入,可能会成为未来律所竞争的重要方面。与资本引入相呼应,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将极大地促使律师事务所创新转型。在美国,已经有知名律师事务所引入法律机器人,用于处理一般的、基础性的法律事务;在中国,人民法院对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貌似要大大快于律师事务所。在“技术推动法律进步”的号召下,许多事务所已经开始逐步引入系统软件、智能机器人、法务APP等等。需要看到的是,在未来很长的时间内,尽管技术能够逐渐分担许多基础性的法律服务,但技术的有限性与法律事务的灵活性之间依然会存在较长时间的紧张关系,因此,能在多大程度、多少层面上推动法律发展,仍然是有待观察的问题。
三、律所的未来型态
作为一个非常有活力的群体,律所的创新永远不会停止。在不久的未来,律所将呈现以下特征:
其一,专业化小所将成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与许多人所认为的“未来将是规模大所的天下”的看法相反,我认为,未来专业小所的数量可能会占到律所总量的半壁江山,并且可能是未来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我所说的专业小所,是指人数在50-100人之间的秉持特定行业、领域的专业化小所;与之相对应的“规模大所”则是指律师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大型综合性事务所。在组织型态上,专业小所将大多采行薪酬制,这种薪酬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在服务领域和方式上,专业化小所将集中在特定的部门法、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在资本引入和技术推动方面,未来专业化小所可能会更容易获得资金的青睐。
其二,未来律所将是“信息与资源汇聚的平台”。律所将成为信息与资源汇聚的平台,相信许多人都不会否认这一点。这本身是基于律师事务所的独特性和律师对于行业、对于信息的敏感把握。无论是深耕某个行业或领域的专业化小所,还是布局全国乃至全球的规模大所,都将谋求成为信息与资源汇聚的平台。可以想见,对信息和资源的聚合能力,将极大地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律所基于法律规则的资源动员能力和信息整合能力,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更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律所的这种型态演变,将大大超越于其他行业。
其三,案件处理将彰显更多的技术含量。尽管“技术对法律进步的意义”还处在众说纷纭的阶段,但技术因素进入法律事务领域的大门已经逐步开启。基于大数据的数据库、数据处理过程,将为律师的法律检索、案例检索、裁判尺度提供非常重要的参照;同时,基于应用软件开发及使用,将极大地缩减律师处理基础性法律事务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准。
其四,聚合力将成为未来律所的重要指针。律所的聚合力是指律所对于案源、对于市场、对于律师的聚合能力。聚合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将在吸引案源、吸引人才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这种优势本身即是律所品牌的集中释放。律所的这种聚合力,现在还未能为律所加以注意,但未来将是律所培育的重中之重。这种聚合力,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撑之下,将能够为新的法治进程和法律服务模式提供更多的活力与动力。
(本文作者是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迎春律师 本人不是原创,系转载,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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