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销售平台是否应当对侵权产品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称: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号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在A公司投诉B公司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与B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B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3.天猫公司撤销B公司在天猫平台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4.B公司、天猫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5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天猫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6日,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80000002.8。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包括:托架,在其上部中央设有轴孔,且在其一侧设有控制电源的开关;受红外线照射就会被加热的旋转盘,作为在其上面可以盛食物的圆盘形容器,在其下部中央设有可拆装的插入到上述轴孔中的突起;支架,在上述托架的一侧纵向设置;红外线照射部,其设在上述支架的上端,被施加电源就会朝上述旋转盘照射红外线;上述托架上还设有能够从内侧拉出的接油盘;在上述旋转盘的突起上设有轴向的排油孔。”2015年1月26日,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A公司。涉案专利年费缴纳至2016年1月15日。判决:一、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980000002.8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含A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各方当事人对于B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A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均不持异议,原审判决认定B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正确。关于天猫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系针对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同时还明确界定了此种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及责任构成。本案中,天猫公司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对天猫公司的主体性质、A公司“通知”的有效性以及天猫公司在接到A公司的“通知”后是否应当采取措施及所采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和及时性等加以综合考量。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平台是否应当对侵权产品承担连带责任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李建律师”(微信号1),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李建律师网”)
执业律所:李建
咨询电话: 18185152051
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