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五月份,83岁的老太黄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的家中,趁其他家人离开的时候,将其46岁的儿子杀害,随即向公安机关自首。据了解,被害人在出生时就被确诊大脑发育不良及软骨症,不会说话,生活不能自理,到了三十来岁时,身体越来越差,肌肉萎缩,只能一直卧床不起。老太细心照料智障儿子40余年,近来因身体每况愈下,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得不到好的照顾,同时也不忍心看着儿子受疾病折磨,遂产生了结束其儿子生命的念头。
法条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中涉及一个问题:安乐死是否非法?
安乐死分为消极的安乐死和积极的安乐死,二者的区分标准为是否人为地明显缩短患者生命。
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积极的安乐死,是有意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积极安乐死,不能依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作无罪处理。
由于该案件比较特殊,黄某某是因为爱儿子而犯罪,与其他暴力性故意杀人有很大的区别,且其主观危害性不大,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处理案件;再者,黄某某年岁已高,如何处理好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本案的重点。对此,越秀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
积极的安乐死案件比较少见,大都是由于当事人不忍心让其亲人受苦而选择的极端方法,对于这种其情可悯,但为法律所不容的案件,司法机关处理起来比较纠结。所以需要对全民进行普法,在解决此类事情的时候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避免让自己触犯刑法。退一步说,即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也不愿看到最亲之人做傻事。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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