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2008年6月7日,A公司与B公司在无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自己的房屋以1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约定首付款过户当日支付,50万元由中介公司代办10年商业贷款,待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A公司。另外,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等的违约责任。次月30日,B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向A公司发函,要求A公司接函后7日内交付房屋,并在接函后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逾期未办理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手续,将视为违约由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后因A公司与前妻离婚事宜及诉争房屋存在的抵押贷款,致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耽搁,B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仲裁庭意见:予以支持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B公司已按约支付定金,A公司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A公司主张B公司拒收房屋钥匙、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B公司认为A公司有意隐瞒诉争房屋有银行抵押情形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买卖合同可以认定B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对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事宜是知晓的,因此,A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因A公司已违约,作为原告的B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现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定金”“订金”应区分
根据《合同法》,“定金”“订金”两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应向合同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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