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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离职后所作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2017-11-01    作者:李建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如何认定离职后所作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被告解某曾在原告大丰公司任职,历任品质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天窗销售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12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2013年4月,被告申请开窗系统发明专利,并于...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离职后所作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被告解某曾在原告大丰公司任职,历任品质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天窗销售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12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2013年4月,被告申请开窗系统发明专利,并于同年7月公告。原告认为该专利是被告利用其在大丰公司工作期间接触、管理、知悉、掌握的天窗技术信息进行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请求判令确认其申请权归大丰公司。被告辩称,该专利系被告与另外四名案外人经过智力发明创造形成的,与被告曾在原告处承担的工作和指派的任务没有任何相关性,且该专利与原告的天窗技术分属不同领域,原告主张其为职务发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窗系统发明专利系原被告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被告在原告天窗技术研发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天窗技术研发属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及任务。此外,该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原告的天窗研发技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被告无法提供其他案外发明人相应的技术资格证明或对该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故认定开窗系统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判决该专利的申请权归属原告所有。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由于分工上的差异,职工所从事的工作也分为技术研发类岗位和非技术研发类岗位。如何认定“本职工作”,发达国家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定。例如日本对“本职工作”的规定,包括:雇佣合同明确规定的工作;雇佣关系中雇主指定的工作;从事约定或指定的工作。美国的规定更加严格,只有受雇从事某项具体发明创造活动时才必然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受雇进行一般性的产品设计、制造或改进生产方法则不必然属于职务发明,只有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雇主才可以受让雇员的该发明创造。对此,有学者主张予以借鉴,然而,考虑到我国自主发明转化实施率以及商业收益能力普遍低于职务发明的现状,发达国家的规定显然不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

本案中,被告是否在实际工作中从事技术研发,不应局限于劳动合同所记载的职务名称,亦与其是否在设计研发部门任职无关。被告在大丰公司任品质管理部副部长、部长期间,全面参与了产品质量管控等工作,能充分接触和熟悉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作为原告天窗项目的完成人之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无从否认其实际参与该项目研发的事实。结合其担任天窗销售公司总经理期间,全面负责原告公司的天窗销售、技术管理以及该项目成果推广等事实,足见其在原告天窗技术研发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故可认定天窗技术研发属于被告在原告处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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