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子缅甸购买妻子
2010年正月初,邱某等人到达云南省沧源县岩帅镇,邱某和被告人邱某某等人联系后,于2010年3月2日将从云南省沧源县岩帅镇村民赵某手中买回的缅甸籍妇女迪某带到汝南县和孝镇邱井村,被告人邱某以25000元的价格将迪某收买后为其子邱小某当媳妇。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间,邱小某将迪某拘禁家中,阻止迪某回家,并多次强行与迪某发生性关系。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邱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罪行特点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以上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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