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两男子冒充警察扫黄
2010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荥阳市的张某、汪某两个年轻农民预谋后,携带一副手铐,乘坐被告人汪某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冒充人民警察,深夜在市区偏僻的街道寻找目标。二人到荥阳市成皋北路一按摩店内,被告人张某手里拿着一副手铐说他们是公安局扫黄的,并以被害人赵某某容留妇女卖淫为由需处罚,要将其铐起来带到公安局去。这时汪某却装出一副慈善的样子说:让他拿五千元罚款算啦!否则不能营业。后因被害人赵某某识破二被告人的诈骗意图要报案,张某、汪某才仓皇而逃。
法院判决:二人构成招摇撞骗罪
被告人张某、汪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是关于招摇撞骗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
第二款是关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本案中两被告属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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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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