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份甲、乙登记结婚后,欲在杭州滨江买下公寓,由于甲、乙积蓄不够,于是甲母代为支付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并出具了部分款项的借条。
甲母认为这笔款项是暂时借给甲、乙度过难关的,但是在甲、乙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格,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不认定为借款。
2016年3月,甲母将甲、乙告上诸暨法院,并出示了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2016年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甲、乙应当归还甲母购房款137万元。
2016年6月,乙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甲母出的房款属于赠与。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乙出具的录音资料中没有甲母将出资款赠与甲、乙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甲母赠与疑似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绍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甲、乙应当向甲母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姚志斗律师分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婚后父母部分(非全部)出资为子女买房的行为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父母的部分出资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其结论并非是唯一的,具体判断还需要证据的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将行为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来一般推断的。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系对子女的借贷,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在本案中,由于甲母提供了借条、部分交付凭证等证据,而且明确表示其出资属于借贷,用以帮助甲、乙度过难关的,所以法院最终将原告的出资认定为借贷。
·另外还要讨论一下部分案件中关于父母的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的一方父母出资,一般都推定为赠与性质,当然,这笔资金也不能理所当然的直接推定为赠与。因为此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识表示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
而针对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的情况下,婚前父母的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赠与夫妻双方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赠与;婚后父母的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个人赠与的情况下,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针对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何防范风险?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何才能给子女最大的权益保障,再次给大家一点建议:
第一签订赠与协议
父母在出资购房时与自己的子女或者子女的夫妻双方签订一个赠与协议。赠与协议的内容就是买房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不赠与另一方,即不赠与儿媳妇或者女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签订了赠与协议或声明,那么,即使子女离婚,父母赠与自己子女买房的出资也不会被分割,从而保护自身财产权益。
第二 避免现金转账,保留交付凭证
父母在出资时应直接银行转账给房屋出卖人,避免现金的方式。父母为购房出资了,就要证明钱是父母出的,银行转账是最好的证明,尽量避免交付现金的方式。
第三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应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如果房屋能登记在父母与子女名下,则更有利于保护父母的权益。如果在房屋购买时,房屋就登记在父母和子女的名下,父母和子女对房屋按份共有。因加名等对房屋的处置行为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可以防止自己子女在未征得父母同意情况下擅自加名,从而保护父母及自己子女的合法权益。
父母爱惜自己的子女,为子女购房也属人之常情,但因为子女婚姻关系的演变也很微妙,在实际生活中,离婚产生的问题也很多。因而,无论时赠与还是借款,都应该书买你花,必要时惊醒律师见证或者公证,避免以后分歧的产生,也能更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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