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使对方离开居委会,行为人捏造事实,以张贴大字报、发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发表侮辱性语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为使对方离开居委会,行为人捏造事实,以张贴大字报、发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发表侮辱性语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为排挤他人捏造事实张贴大字报
殷某自2010年A县B镇C居委会妇女主任,胡某自1988年A县B镇C居委会会计。2015年5月,胡某听到一些居民传说、议论其与殷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工作中产生的一些纠纷,胡某遂产生以张贴大字报、发短信诽谤殷某的手段,使得殷某不能继续担任妇联主任并迫使殷某离开C居委会。自2015年8月起,胡某编造了众多不堪入耳的侮辱性、虚假性内容,利用家中的电脑和打印机打印成大字报,先后十几次,趁夜深人静之机,在A县境内到处张贴。2015年10月的一天,胡某得知殷某的亲戚家摆酒席,遂于前天晚上,在殷某亲戚家门口及附近电线杆上张贴侮辱、诽谤殷某的大字报。2015年10月的一天和2016年5月8日晚,胡某将祭拜亡人的纸钱、香及鞭炮扔入殷某院内。2015年11月7日、12月16日,胡某用手机先后编写了多条带侮辱语言的短信发送给殷某及其丈夫。之后将手机卡丢弃。2016年4月的一天,胡某得知A县B镇所有村干部到B镇T村集中报账,遂于先一天夜晚,在去祝T村的通村公路电线杆上、T村委会办公室外张贴侮辱、诽谤殷某的大字报。
法院判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
胡某以张贴大字报、发短信等手段,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给他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以诽谤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本案中,胡某为排挤殷某退出居委会,捏造虚假事实,利用极具侮辱性语言,通过张贴大字报、发短信等方式,公开诽谤殷某,给殷某的生活造成极严重影响,胡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同时,胡某利用极具侮辱性语言对殷某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了殷某的名誉,胡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侮辱罪。但侮辱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罪行,只有殷某告诉的,相关部门才会受理,但殷某仅告诉了诽谤罪一罪,所以法院不会主动判处胡某犯侮辱罪。
结语:以上就是为排挤他人捏造事实张贴大字报,是否构成诽谤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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