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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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AA公司与BB公司之间就农产品加工签订了购销合同,BB公司以其名下的资产对同AA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提供担保。事后,AA公司在完成生产加工后将货物运至BB公司处时,B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向其履行付款义务,AA公司因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B公司为其设立抵押的房产等担保物。BB公司在出现经营问题后,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等物以低价卖给了CC公司,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发现BB公司剩余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其对AA公司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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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对于BB公司与CC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属于无效,原因在于:第一,B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C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亲属关系,CC公司对于BB公司向AA公司的负债是清楚的;第二,BB公司在未经过有关评估的情况下,以不合理的低价将其名下的房产转卖给CC公司,CC公司在明知BB公司对于AA公司有负债的情况下,以低价受让上述房产,主观上具有恶意;第三,CC公司尽管向BB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转账,但是并未标明上述转账的用途,且BB公司在接受到上述转账后将其转移至其关联公司DD公司账户中,在BB公司的财物报表中并未提箱该笔款项的转入或转出,仍是以CC公司尚欠BB公司货款未结清标明,因此法院认为CC公司并未向BB公司付款。综上,法院认为,BB公司与CC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AA公司的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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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法院从合同的交易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以及BB公司与CC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出发,认定CC公司与BB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交易房产,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订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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