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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脐带血留存协议”能反悔吗?

2018-12-20    作者:王忠明律师
导读:导读:随着科技的发展,生物医疗上会出新型纠纷。那么,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是保管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此种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案情介绍:签脐带血留存协议又反悔要求解除合同张三与某生物公司签订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愿...

导读:随着科技的发展,生物医疗上会出新型纠纷。那么,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是保管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此种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签脐带血留存协议又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张三与某生物公司签订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愿意为其子女储存胎盘干细胞,并为此支付相关处理、检测、制备及储存费用;张三应提前足额交付相应费用,如果在某生物公司接收胎盘期待干细胞之前未足额支付应缴费用,生物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胎盘脐带干细胞并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之后,张三于同日向生物公司支付款项2000元。其后,在张三分娩时,市人民医院采集了胎儿的脐带血。生物公司对脐带血进行了相关检测、制备工作,通知了张三检测合格,并将制备后的脐带血干细胞储存于该公司。其后,张三了解到生物公司并不具备采集、制备、储存干细胞业务的资质,其没有经审批成立的血站,生物公司及市人民医院均没有血站执业证,该公司储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无法适用于临床,且生物公司不具有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相关资质。于是张三未向生物公司支付其余储存费用,将生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储存协议,赔偿损失。生物公司提起反诉

法院判决:协议解除,但需支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生物公司亦具有合法的干细胞制备、储存等业务经营范围,该协议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张三在保存脐带干细胞期间因无故取消冻存,则生物公司只退还未实际储存年份的储存费。根据该约定内容,双方约定的二十年保管期限对张三并未构成强制性约束,张三可以随时取消冻存,故本案保管物胎盘脐带干细胞虽然已经不是原物,但鉴于该保管物的人身属性,张三取消冻存并要求生物公司予以返还,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判决解除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书,张三需支付相应的检测费和保管费。

律师说法:保管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以某生物公司的新型技术为依托,但其主要目的是储存脐带干细胞,双方当事人的诉请也是针对脐带干细胞储存的相关事项,故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保管合同纠纷正确。

2.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生物公司亦具有合法的干细胞制备、储存等业务经营范围,该协议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张三在保存脐带干细胞期间因无故取消冻存,则生物公司只退还未实际储存年份的储存费。根据该约定内容,双方约定的二十年保管期限对张三并未构成强制性约束,张三可以随时取消冻存,故本案保管物胎盘脐带干细胞虽然已经不是原物,但鉴于该保管物的人身属性,张三取消冻存并要求生物公司予以返还,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判决解除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书,张三需支付相应的检测费和保管费。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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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忠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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