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科技的发展,生物医疗上会出新型纠纷。那么,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是保管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此种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签脐带血留存协议又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张三与某生物公司签订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愿意为其子女储存胎盘干细胞,并为此支付相关处理、检测、制备及储存费用;张三应提前足额交付相应费用,如果在某生物公司接收胎盘期待干细胞之前未足额支付应缴费用,生物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胎盘脐带干细胞并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之后,张三于同日向生物公司支付款项2000元。其后,在张三分娩时,市人民医院采集了胎儿的脐带血。生物公司对脐带血进行了相关检测、制备工作,通知了张三检测合格,并将制备后的脐带血干细胞储存于该公司。其后,张三了解到生物公司并不具备采集、制备、储存干细胞业务的资质,其没有经审批成立的血站,生物公司及市人民医院均没有血站执业证,该公司储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无法适用于临床,且生物公司不具有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相关资质。于是张三未向生物公司支付其余储存费用,将生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储存协议,赔偿损失。生物公司提起反诉
法院判决:协议解除,但需支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生物公司亦具有合法的干细胞制备、储存等业务经营范围,该协议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张三在保存脐带干细胞期间因无故取消冻存,则生物公司只退还未实际储存年份的储存费。根据该约定内容,双方约定的二十年保管期限对张三并未构成强制性约束,张三可以随时取消冻存,故本案保管物胎盘脐带干细胞虽然已经不是原物,但鉴于该保管物的人身属性,张三取消冻存并要求生物公司予以返还,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判决解除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书,张三需支付相应的检测费和保管费。
律师说法:保管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以某生物公司的新型技术为依托,但其主要目的是储存脐带干细胞,双方当事人的诉请也是针对脐带干细胞储存的相关事项,故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保管合同纠纷正确。
2.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生物公司亦具有合法的干细胞制备、储存等业务经营范围,该协议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张三在保存脐带干细胞期间因无故取消冻存,则生物公司只退还未实际储存年份的储存费。根据该约定内容,双方约定的二十年保管期限对张三并未构成强制性约束,张三可以随时取消冻存,故本案保管物胎盘脐带干细胞虽然已经不是原物,但鉴于该保管物的人身属性,张三取消冻存并要求生物公司予以返还,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判决解除胎盘脐带干细胞储存协议书,张三需支付相应的检测费和保管费。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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