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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活动中受伤的,定作人是否承担责任

2018-12-20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在承揽活动中受伤的,定作人是否承担责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2018年4月17日,詹某某在凌某某家进行装修,双方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詹某某负责凌某某家浴室瓷砖的装修...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在承揽活动中受伤的,定作人是否承担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7日,詹某某在凌某某家进行装修,双方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詹某某负责凌某某家浴室瓷砖的装修工作,瓷砖材料等施工设备由詹某某自行负责,凌某某于完工验收合格后向詹某某支付钱款。詹某某在切割瓷砖的过程中不慎被切割机划伤了右手,紧急送医后经过简单救治,詹某某的右手小指坏死,构成7级伤残。詹某某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定作人凌某某承担部分的治疗费用。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詹某某和凌某某之间签订有房屋装修合同,依据合同中詹某某依据凌某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凌某某在完工验收合格后将詹某某的支付报酬的根据,该合同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从而詹某某在工作中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工作的安排进度,不受凌某某的控制和指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凌某某在工作中并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失,因而凌某某不对詹某某在工作中受伤承担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詹某某和凌某某之间是依据承揽合同的订立而形成的承揽关系,承揽人主要的工作任务是向定作人交付承揽成果,承揽人对自己的工作方式的选择、工作的进度等问题具有相当的自主选择和决定的空间,而与承揽关系相区别的是在雇佣关系中,由于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因而雇主对于受雇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则是在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失的情况下,定作人才对承揽人造成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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