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交房时发现房屋部分结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如何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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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何某某与A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约定年底交房。到交房日期后,何某某在验房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并没有设计合同中约定了飘窗结构,A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向何某某解释称是因为消防安全检测不合格,因而取消了飘窗结构设计。何某某以AA房地产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AA房地产公司予以退房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改造房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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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何某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A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AA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改造房屋。何某某和AA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房屋结构包含飘窗部分,AA房地产公司在认识到飘窗结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未及时向何某某释明合同内容的变更,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房屋竣工后,修改房屋结构已不可能,因而何某某有权要求AA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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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A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发现飘窗结构设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需要移除后,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告知何某某,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何某某有权要求AA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何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A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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