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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达到退休年龄但依然在工作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2018-12-25    作者:李珍律师
导读:导读: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交通事故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仍然在诉讼中主张误工费损失,对此经常引发当事人争执。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达到退休年龄但依然在工作的能否主张误工费?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达到退休年龄但...

导读: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交通事故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仍然在诉讼中主张误工费损失,对此经常引发当事人争执。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达到退休年龄但依然在工作的能否主张误工费?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达到退休年龄但依然在工作

2016年9月17日12时40分许,被告谢xx驾驶新****50号轿车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小区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马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谢xx即将原告送到xx医院救治,并支付了120急救和门诊检查费用。当天原告转院到新疆医科大学xx医院治疗,住院25天于同年10月12日出院,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骶骨骨折、胸11和12椎体骨挫伤、高血糖。原告支付120急救费用240元、住院医疗费39197.23元,出院时医嘱全休2个月、陪护1人、住院期间护理1人,同时要求原告注意饮食、减轻体重。2016年9月23日,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米东区大队认定,被告谢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xx无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合计为108688.67元,被告谢xx应当赔偿的数额为730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x2016年12月21日委托,新疆xx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xx法临鉴字(2016)第4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730元。 

原告马xx户籍地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芦草沟村5队xx号,其自2014年1月1日起居住在米东区府前中路1338号博瑞新村H2号楼x单元10xx室,原告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护理期间由其女儿马x芳护理。被告谢xx驾驶的新****50号轿车为其个人所有,在被告xx财险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3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xx财险乌市中心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的10000元。 

律师说法:达到退休年龄但依然在工作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交通事故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仍然在诉讼中主张误工费损失,对此经常引发当事人争执。至于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年满6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

二、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能否主张误工费关键要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即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来源,而不是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的。

三、退休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

退休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现实生活中,退休人员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

综上所述,对退休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理应得到支持。因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像往常一样进行生产活动,其收入必然会减少,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

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合理部分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继续赔偿。本案中被告谢xx所驾驶的新****50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乌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3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谢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当首先由被告xx财险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或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被告谢xx继续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户口为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户口予以赔偿,且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再主张误工费,即使要赔偿也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且护理人员为其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不应参照职工标准赔偿。 

对此争议,经法院查明,原告为农业户籍,但其所居住的社区能够证明其自2014年1月1日起一直居住生活在米东区城区,本院对被告xx财险乌市中心支公司认为原告相关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辩解意见也不予采信。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本院对原告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52549.32元予以支持。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年满52周岁,但其仍然有通过自己劳动获得收取的权利和能力,原告有权在本案中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期为85天,按照上年度国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914元的标准计算,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4185.45元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故本院对其主张的护理费参照护工每月2900元的标准计算85天为8216.67元。 

我认为,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一直从事农业劳动,但鉴于原告年龄较大,其劳动能力必然有一定的衰退,误工费应按照正常年龄的劳动者的一定比例给付为宜(按本地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计算)。

综上所述,对原有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享受养老待遇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时一般推定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因而不考虑其误工费赔偿项目。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合理时间内有务工收入的,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认定误工费;对原本无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受害人,参照前述退休劳动者的情形处理(或结合消费标准酌情给予一定的误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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