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新品种,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武科种业公司诉称,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于2011年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070293.9,品种权人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经品种权人授权,原告武科种业公司享有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和诉讼的权利。2011年8月,原告发现本案被告金宝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生产“吉祥1号”玉米种子。原告以金宝种业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已生产的侵权种子作消灭活性处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于2011年1月1日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申请日为2007年6月11日,品种权号为CNA20070293.9,品种权人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2010年12月10日,2011年12月9日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缴纳了该品种权保护年费。2011年7月7日,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作为委托人向被委托人武威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武威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吉祥1号”的各种侵权行为单独以武科种业公司名义实施包括举报、调查取证、诉讼和非诉等在内的各种维权活动,授权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对于金宝种业公司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因本案中金宝种业公司在实际生产侵权种子的产量难以准确确认,品种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难以计算,故综合考虑金宝种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本年度“吉祥1号”合理的市场利润、侵权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酌定本案中金宝种业公司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新品种的侵权事实
“吉祥1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经国家农业部授权,品种权合法有效,品种权人及其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武科种业公司工作人员与酒泉市肃州区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在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茅富村一组提取的玉米样品系完整的玉米种子,在上坝镇茅富村一组取样过程中该村村民于加彦的陈述证实是为被告金宝公司制种,整个取样过程由武威市天马公证处公证人员录像并经过公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所提取的玉米种子样品来源不明的抗辩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原告与酒泉市肃州区种子管理站于酒泉市肃州区顺风农场提取的玉米样品未经委托鉴定,故对其侵犯“吉祥1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事实不予采信。对酒泉市肃州区种子管理站于上坝镇茅富村一组提取的玉米样品经委托鉴定后由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于2012年3月8日出具的JA2012-035-002号检验报告书能够证明金宝种业公司存在非法生产“吉祥1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事实。被告提出其所制种系山东鑫丰种业有限公司的自有品种“齐单1号”、“齐单6号”、“鑫丰338号”的抗辩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金宝种业公司应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非法生产“吉祥1号”玉米种子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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