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生产种子,是否侵权
原告武科种业公司诉称,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于2011年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070293.9,品种权人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经品种权人授权,原告武科种业公司享有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和诉讼的权利。2011年8月,原告发现本案被告裕丰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生产“吉祥1号”玉米种子。原告以裕丰种业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已生产的侵权种子作消灭活性处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武科种业公司主张被告裕丰种业公司同时在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红沙窝村十一社制种“吉祥1号”的被控侵权事实,因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举证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裕丰种业公司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因本案中裕丰种业公司在实际生产侵权种子的产量难以准确确认,品种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难以计算,故本院综合考虑裕丰种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本年度“吉祥1号”合理的市场利润、侵权面积和侵权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酌定本案中裕丰种业公司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掖市裕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吉祥1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已生产的种子做消灭活性等不能作为繁殖材料的处理。二、被告张掖市裕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张掖市裕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原告武科种业公司人员与酒泉市肃州区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张掖市忠信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从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红沙窝村十一社制种地,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党寨村一社制种地提取了被控侵权的玉米样品。整个公证保全取样过程由武威市天马公证处公证人员录像并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其中,在被控侵权地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党寨村一社提取的玉米样品,经本院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鉴定,证明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吉祥1号”样品之间无明显差异,且在该党寨村一社提取样品时,该社村民杨九年在场,并在公证处制作的现场录像中,陈述其所在村组为本案被告制种约1200-1500余亩的事实,故本院确认裕丰种业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党寨村一社存在非法生产繁育“吉祥1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事实。裕丰种业公司应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非法生产“吉祥1号”玉米种子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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