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是不是有这样的感受,每当节假日时,景点的门票都比平常的贵,试问,上班族不是只有节假日才有时间去旅游,可每当面对节假日涨价的门票时,我们不禁会问,这还让我们去玩吗?这些景点门票涨价有问过我们吗?有公开听证吗?都没有吧,甚至有时,只有当进门那一刻才知道涨价了。这样随意的价格变动,不是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吗?
【禁止景区乱涨价】《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小伙伴们和我一起来——期待(^_^))。
二、法律明确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未告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不公平的霸王条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规定》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也体现出相同的立法精神。
因此本律师提醒:旅游中常见的霸王条约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减轻服务者义务,加重旅游者的义务,霸王条约的内容依法无效。
四、法律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告知、警示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景点管理者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两者都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对潜在的危险尽到告知与警示义务。
五、您是否遇到“购物团”、“野鸡团”的困扰?
【禁止旅行社诱骗旅游者】《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禁止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本律师提醒:如遇此情形,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律师建议
现旅游服务机构众多,良莠不齐,选择正规的旅游经营者是首要任务,其次,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报名时注意查看旅行社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同时留意在旅游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转团、转委托的其他旅行社的行为;
2、如果选择出境游,需看经营出境游的资质证书,了解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律师温馨提示之一
3、要选择信誉好的旅行社,并签订好旅游合同。要注意旅行社宣传的旅游服务内容与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的服务内容是否一致。
4、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要主动保存相关证据。
5、最为重要的,还是注意交易安全,防止钱卡失窃、被夺、被抢。
在这里祝小伙伴们节假日出行快乐!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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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华律师办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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