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上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湖北办案险被活埋案在湖北荆门市东宝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10名行凶者均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其中主犯周某系当地拆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对于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呢?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
周某等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顾律师与王律师参加完庭审后准备回旅馆收拾行李离开,遭到周某等10多人的围殴,二人都被打伤,周某等人还扬言要将律师活埋。其中一名律师被拽到一辆车上,车上有很多把铁锹和布袋子,可见周某等人早有杀人的预谋,并准备好了杀人的工具。如果不是法警及时赶来,两名律师可能已被带去活埋了。周某等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因此,比起法院判决的寻衅滋事罪,个人更倾向周某等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尽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但律师的执业风险并没有明显降低。我们可以看到《律师法》对于如何更好地保护律师人身权利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需要继续完善。在实践中,律师的人身权利一旦被侵犯,只能按照一般公民的权利予以保护,导致律师的人身权利被随意践踏。因此,我认为,我国法律应该针对律师的人身权利作出专门保护的规定,如增设袭击律师的罪名。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律师团队息息相关,只有律师的人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律师才能更好地为法治社会的构建添砖增瓦。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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