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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因卖方违约,买方要求经纪方承担连带责任

2018-12-29    作者:王忠明律师
导读:导读:现实生活中,如若订立的三方居间合同事前无约定时,因卖方行为违约,居间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看本文案例。案情简介:居间合同因卖方违约,买方要求经纪方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12月6日,王某与夏某、某置业代理公...

导读:现实生活中,如若订立的三方居间合同事前无约定时,因卖方行为违约,居间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居间合同因卖方违约,买方要求经纪方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2月6日,王某与夏某、某置业代理公司(经纪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买卖房屋;成交价为303000元;卖方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该物业上所挂户口全部迁出,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卖方夏某未按约定将户口迁出,王某要求夏某和置业代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共计60000元,现夏某已支付1.6万元。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置业代理公司连带承担剩余的4.5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居间合同因卖方违约,无合同约定时,居间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及夏某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此合同系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方、卖方及经纪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卖方未按约定将户口迁出,构成违约,卖方夏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就经纪方而言,忠实义务、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等三方居间合同并未约定经纪方应对卖方的违约行为向买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了经纪方应当承担忠实义务、损害赔偿责任、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等,并无经纪方应对买方或卖方的违约行为向卖方或买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请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居间合同因卖方违约,买方要求经纪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订立的居间合同无约定时,因卖方行为违约,居间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王忠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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