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在买卖房屋时都会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但是什么情况下会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失效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分析。
案例简介:弟弟借长兄之名购房后不同意其兄售房
2017年3月11日,李某(乙方)与杨某(甲方)、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由朱某代杨某签字确认。该合同约定:经买卖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某中介公司作为交易居间人,买受人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10205元,买卖双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10205元。
同日,李某(乙方)与杨某(甲方)、房屋共有权人朱某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朱某代杨某签字确认。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286号9幢1单元11901室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李涛,建筑面积约为78.50平方米,成交价格为785000元。乙方采用贷款方式付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备齐购房首付款(不含定金),并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一个工作日,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75000元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剩余房款600000元申办贷款。甲方应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朱某交纳了购房定金1万元。另查,杨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1月6日登记结婚。本案所涉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登记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2017年3月11日,朱某作出书面承诺书,承诺因产权人杨某无法亲自到场签约而委托其办理房产签约出售一事,其就本案所涉房屋已获得产权人杨某的委托授权,若因产权人主张代理人未经其同意出售上述房产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终止、无效等情形的,其自愿承担双倍退还买方定金,并赔偿由此给买方和居间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庭审中,证人杨某出庭证明在签合同当天,朱某曾当其面与杨某电话联系确认合同签订事宜。再查,2017年5月3日,杨某在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短信中提及因涉案房屋系其弟所有,不愿出售该房屋。本案审理中,朱某亦提出该房屋系丈夫的弟弟借杨某之名所购。
法官判决:解除合同
一、解除原告李涛与被告杨富国、朱世荣于2017年3月11日所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李涛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杨富国、朱世荣的其余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无法继续履行,故解除合同
1、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本案两被告系夫妻,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被告杨某一人名下,但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朱某与原告李某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出售给李某,虽未提交有杨某的书面授权,但根据两被告在反诉状中的表述、再结合证人杨某的证言、房屋交易的过程以及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均可推定被告杨某对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是认可的。
2、关于二被告所称该房屋实际系杨某之弟借杨某之名所购一节,因未有证据证实,所以不予认可。
3、根据《合同法》第110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结合本案案情,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因属于按揭方式购房,双方尚需办理网签备案、资金监管、转移登记等一系列手续,方可完全履行合同,而这些均需被告的配合方能办理,现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出售该房屋,该合同上客观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反诉原告)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该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被13882篇案例引用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以上就是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反悔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张林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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