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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对方延迟交货怎么办?

2019-01-22    作者:张林华律师
导读:导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一方延迟交货,给对方造成损失,那么我们要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分析。案例简介:延迟交货,造成对方损失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SC-004-2014-...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一方延迟交货,给对方造成损失,那么我们要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分析。

案例简介:延迟交货,造成对方损失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SC-004-2014-碳四综合利用-ZJGL《合同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4台塔器设备,合同金额为1671830元;乙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前分批交付塔设备,同日,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SC-06-2014-海丰碳四-ZJGL《合同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29台容器设备,合同金额为1870819.2元;乙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分批交付容器设备。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至8月11日期间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乙公司支付款项合计1282058.6元,于2015年3月16日至7月6日期间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乙公司支付款项合计1000000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金额为2282058.6元的收据。2015年5月17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三日前发货12台设备(价款金额为844580.8元),2015年11月19日,甲公司以严重延迟交货为由向乙公司发出《回函及终止合同通知书》,通知乙公司未交付部分设备全部退货、未交付部分设备的相应预付款予以退还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息、依合同约定支付未交货款1%每天罚款。

法官判决: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

一、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4年7月9日签订的两份《合同协议书》。

二、原告甲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乙公司承揽费用人民币1260590.6元以及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说法:义务履行不适当要继续履行且赔偿违约金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等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两份合同仍未解除,甲公司、乙公司均应当依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因此,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发货前支付款项金额为合同总价的75%的付款义务,甲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支付尚未支付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系乙公司基于甲公司逾期支付承揽费用而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乙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属其主动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且远远低于甲公司、乙公司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即按未付款日利率1%或周利率1%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甲公司应支付以尚未支付款项1260590.6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款项止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上就是买卖合同延迟履行该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 张林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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