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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躺”肖像权诉讼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艺龙网赔葛优7万

2019-01-02    作者:许胜利律师
导读: 案情简介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月23日,记者从一中院获悉,...

 案情简介

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月23日,记者从一中院获悉,该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艺龙网公司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赔偿葛优各种经济损失7万余元。

   

根据这个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有关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律师观点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案中,艺龙网未经葛优本人的同意,在公开发布的微博中使用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以“葛优躺”介绍其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其宣传内容是商业性使用,满足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另外,针对二审中艺龙网提出赔偿金额过高的问题,本人认为并不合理。葛优作为国家一级演员,知名度非常高。在此案中,艺龙网发布的微博在一定程度上有葛优是他们的代言人的暗示,容易令大众误解从而进行消费。此次“葛优躺”图片的商业使用,还有对葛优形象的诋毁嫌疑。

因此,本人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实际生活中,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引起纠纷的“葛优躺”图片

  •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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