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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2019-01-03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 案情回顾2015年年初,段某入职某贸易公司工作。某贸易公司提出,段某应在一周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周期限届满,段某以各种理由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贸易公司遂在书面《劳动合同》尾页备注段某拒绝签订劳...


 

案情回顾

2015年年初,段某入职某贸易公司工作。某贸易公司提出,段某应在一周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周期限届满,段某以各种理由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贸易公司遂在书面《劳动合同》尾页备注段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段某继续留在在某贸易公司工作。

同年年底,段某主动向某贸易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某贸易公司认为是段某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贸易公司不应支付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段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段某的诉求,某贸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强制性义务,如果劳动者不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法律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假如用人单位继续聘请该劳动者,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支付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后至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评析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均由劳动合同确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为了便于劳动的管理,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因无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为此付出代价。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如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如段某入职一个月内,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贸易公司应终止与段某的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合法权利,假如用人单位放弃该权利,继续聘用该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应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张美玲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如出现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则应果断告知劳动者,如不签合同就要解除劳动关系,以免因劳动者拒签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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