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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up主科里斯引诱十岁未成年少女,被其母亲发现后教唆女孩自杀威胁

2019-01-03    作者:许胜利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近日,ngo社区上有一位母亲发文,称B站up主科里斯(15岁)教唆其未成年(10岁)女儿“暖茶猹”学习文爱,买白丝袜等。发现这件事情后,母亲联系上这个up主,对方却说“我根本不在乎您女儿”,之后up主还将双...

案情简介

近日,ngo社区上有一位母亲发文,称B站up主科里斯(15岁)教唆其未成年(10岁)女儿“暖茶猹”学习文爱,买白丝袜等。发现这件事情后,母亲联系上这个up主,对方却说“我根本不在乎您女儿”,之后up主还将双方聊天记录曝光,引来网友对暖茶母亲的漫骂,并暗示让暖茶离家出走和自杀以反抗她母亲,目前该up主已经道歉并宣布退出b站。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教唆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教唆别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对自杀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自杀的方式是否会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体对待。

在暖茶的母亲发现科里斯与暖茶之间的关系后,如果科里斯的确有教唆本来并无自杀倾向的暖茶用自杀来威胁暖茶母亲的行为,加上暖茶年仅10岁,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认定科里斯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另外,如果科里斯与暖茶的聊天记录是真实的,科里斯为了刺激或满足自己的性欲,让10岁的暖茶去学习“文爱”(即文字做爱的意思,是通过双方文字描述和挑逗达到释放自己性需要的目的)的这种淫秽行为虽然很恶劣,但在立法上属于空白地带,况且科里斯只有15岁,未达到相关性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无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因此,相关部门应责令科里斯的父母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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