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出租人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给他人,租赁协议是否有效呢?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能否租赁
2009年10月21日,程某、高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程某将一处厂房出租给高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9年10月21日至2012年10月20日,租金为每年12000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从2011年10月21日起的租赁费用也一直拖欠,共计欠原告厂房租赁款27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270000元。
法院判决:租赁协议无效,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无效,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程某2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律师说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由此可知,出租人程某的厂房因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将房屋租赁给程某,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所以,高某应当给付程某厂房的占有使用费。
以上就是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能否租赁”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事前有约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如果已经实际使用,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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