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主张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
A变压器有限公司与B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A变压器有限公司向B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变压器两台,合同总额150万元。A变压器有限公司履行了购销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B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总额的90%款项,尚有15万元的质保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如果逾期不付,则每延期一天,罚款未付款的0.5%”。由于延期付款两年多,未付质保金仅仅15万元,但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已经达到74万元。A变压器有限公司要求B化工有限公司支付74万元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
合议庭意见:双方调解结案
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调解结案,由B化工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质保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律师说法: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逾期未支付15万元,也不可能造成损失达到74万元,申请人A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主张明显有违生活常理、有违商业惯例。B化工有限公司认可尚欠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质保金15万元,但对于其主张的过高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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