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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还是返还双倍定金数额

2019-01-07    作者:姜世明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双倍返还定金还是返还双倍定金数额2012年7月12日,原告肖玉与被告卜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了肖玉购买卜文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西城区世纪大道的产权房一套,双方约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45万元...

案情简介:双倍返还定金还是返还双倍定金数额

2012年7月12日,原告肖玉与被告卜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了肖玉购买卜文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西城区世纪大道的产权房一套,双方约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45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肖玉交给被告购房定金2万元,2012年8月1日,原告又交给被告购房款1万元,都有被告写的收据为证。审理中查明,标的房产是被告卜文和被告沈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肖玉与被告卜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时,被告卜文并没有取得沈丽委托其出售上述房产的委托书,被告沈丽的公证委托书是2013年3月18日办理的。2012年11月28日,被告卜文、沈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卜文用QQ和电话告知原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8日支付35万元的购房款。原告说,被告是2012年12月17日通知他的。2013年1月10日,被告以电子邮件、短信和电话通知原告,解除买卖合同。原告电话告知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2013年3月5日,被告卜文以47.5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标的房屋。

法院判决:应该返还双倍定金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卜文和沈丽应该返还双倍定金数额,但不是双倍返还定金。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如果肖玉中途违约,不得向卜文索还定金,如果卜文中途毁约,其应该在毁约之日将定金退还给肖玉,另付给肖玉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笔者认为,原、被告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和法律规定的定金法则一样,但却不是定金,而是相当于定金的违约金,故只是违约金而已,并非定金条款。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追认前,相对人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回归到本案中,被告卜文和原告肖玉在签订合同时都知道房屋为共有财产,故,对于买卖合同的待定结果,双方都有过错。故被告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该与原告协商解决,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以QQ告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表示了不同意,故,合同并未当然解除。并不是被告陈述的解除合同的QQ通知到达对方,合同自然解除,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被通知的相对人还有一个异议的时间,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衡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并没有当然解除的前提下,被告卜文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即构成一房二卖,被告卜文违约,故,被告应该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返还定金且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即返还双倍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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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世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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