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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纠纷诉讼案例八】留学移民合同陷阱多,稍有不慎维权难

2019-01-08    作者:季运达律师
导读:近年来,有不少移民和留学中介打着留学移民的大旗招揽客户,宣称为客户实现留学和移民的双重效果,如能顺利实现承诺的结果自然是好事,然而留学移民的办理周期较长,少则2到3年,多则5年以上,笔者多年从事移民行业的经验是办理...

近年来,有不少移民和留学中介打着留学移民的大旗招揽客户,宣称为客户实现留学和移民的双重效果,如能顺利实现承诺的结果自然是好事,然而留学移民的办理周期较长,少则2到3年,多则5年以上,笔者多年从事移民行业的经验是办理周期越长风险越大,暂且不说留学之后中介推荐的雇主是否可靠,仅在申请留学时就存在众多可能的陷阱,结合笔者最近新处理的一起留学移民服务合同纠纷进行简要分析。

 

合同陷阱一,合同中未约定申请学校,申请学校质量不能满足客户要求。

 

合同陷阱二,合同未约定履行的期限,导致一次申请失败后中介公司继续循环申请,客户无法解除合同,又不得不改变原定留学移民计划。

 

合同陷阱三,合同未约定客户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后解除合同很困难,已支付款项难要回。

 

我们代理的本起案件很不幸,上述三个陷阱客户全部陷入,客户在法院一审中的诉求没有被支持。针对客户的不利情形,我们在二审中针对性的进行了分析并向法院提交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以下是代理意见部分摘要:

一、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已经发生,XX拥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正常情况下,乙方未被学校录取或被使领馆拒签的,甲方从乙方所交纳的服务费用中扣除3000元人民币,余款退还乙方”。本条赋予了XX在“未被学校录取或被使领馆拒签”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XX公司为XX申请的2017年留学没有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也就证明没有被学校录取,符合本条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XX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二、合同约定的留学申请应为一次申请,没有约定可以重复申请,不应扩大解释,否则对XX显失公平。

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申请学校、专业、时间作出具体约定,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电子邮件沟通和实际的履行行为来看,XX公司没有要求XX同时申请其他学校,仅承诺了2017年可以入学加拿大XX学院的正课或者语言课程。自留学申请中,没有获得申请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就意味着本次申请失败。在加拿大XX学院的申请失败后,XX作为本次服务合同中购买服务的一方,拥有是否延续合同的选择权,而不应对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进行扩大化解释。XX公司主张的继续为XX申请2018年的留学名额已经超出了本案诉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也不符合XX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XX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要求服务购买方继续申请学校,对XX显失公平,XX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三、目前已经超过了申请2018年留学的准备期,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性。

加拿大XX学院的留学申请时间自每年的5月中旬,在申请之前需要有大约2个月的申请材料准备时间,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难以赶上2018年的申请时间。XX在没有获得学校录取后也已经重新就业,目前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信用风险管理岗位,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合同继续履行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争议和诉累,不能化解纷争,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在向法官详细阐明了留学移民的流程以及留学移民客户的合同目的后,法官开始向我方观点倾向,并劝说移民中介公司寻求与客户的协商解决方案。原本理直气壮的移民中介公司也开始担忧自己的败诉风险,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退款调解协议。

附法院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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