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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9-01-30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魏某某和程某某系夫妻关系,魏某某因经营公司急需一笔现金,但其自身条件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标准,于是与其妻子程某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处婚前房产转让给程某某所有。但实际上该婚前房产仍处于魏...


基本案情

  魏某某和程某某系夫妻关系,魏某某因经营公司急需一笔现金,但其自身条件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标准,于是与其妻子程某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处婚前房产转让给程某某所有。但实际上该婚前房产仍处于魏某某的实际控制下,将房产转让给程某某是为了通过程某某获得银行的贷款。2017年年底,魏某某和程某某两人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协议离婚,在就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魏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程某某之间签订的房产转移协议因欠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在本案中,程某某主张魏某某以出卖的意思表示将房产过户给自己,但根据以查明的事实,程某某并未支付该房屋的购买对价,有违通常的购房行为;且该房屋仍处于魏某某及其父母的实际控制下;同时程某某和魏某某均承认当初过户房屋给程某某是为了获得银行的贷款,且该银行贷款的实际使用者和还款者均为魏某某。基于以上事实,可知双方并未有出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签订的转让房产的协议应属无效。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总则》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在本次新民总中,改变了原《民法通则》中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时,需要证明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存在时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而回归了大陆法系中对于虚假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当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从事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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