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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碰撞事故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9-01-30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2日晚,朱某某驾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击到停放在路边的AA货车,之后又被后方驶来的BB车辆(驾驶人为陈某某)追尾,朱某某在撞击中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BB车辆的...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2日晚,朱某某驾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击到停放在路边的AA货车,之后又被后方驶来的BB车辆(驾驶人为陈某某)追尾,朱某某在撞击中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BB车辆的驾驶人胡某某负对于朱某某车辆追尾的全部责任。朱某某的亲属就车辆的损失申请CC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朱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向法院起诉,要求BB车辆的驾驶人胡某某以及其所投保的DD保险公司对于车辆的损害在其应当负责的范围内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第一次追尾事故中车辆的碰撞程度较第二次追尾事故中车辆碰撞程度严重,因此,第一次追尾事故对造成朱某某驾驶的车辆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应当较第二次追尾事故更高。而DD保险公司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即认为第二次追尾事故仅对保险车辆后部造成损失,由于DD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主张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因此对于其的抗辩法院难以采信。因此,综合全案证据,对于本案中朱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损失的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BB车辆的驾驶人承担35%的赔偿责任;由于死者朱某某对于第一次追尾事故负事故主责,且第一次追尾事故碰撞程度较严重,故其自负45%的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事故的理赔中分为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和对于物件损害的赔偿,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物损的责任承担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一般而言,对于多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在过错比例确定的前提下,按照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确定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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