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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权人之一无偿赠与第三人,是否有效

2019-01-08    作者:姜世明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房屋共有权人之一无偿赠与第三人,是否有效贺某与杨某才共有荣昌区荣隆镇某村住房一套。2010年11月1日,被告杨某才书写保证书一份,内容表明杨某才全家于1993年迁居广顺街道居住,家中房屋无人看管,自愿将其...

案情简介:房屋共有权人之一无偿赠与第三人,是否有效

贺某与杨某才共有荣昌区荣隆镇某村住房一套。2010年11月1日,被告杨某才书写保证书一份,内容表明杨某才全家于1993年迁居广顺街道居住,家中房屋无人看管,自愿将其房屋无偿赠与侄女杨某全所有,保证以后不再向村社申请宅基地。该房屋于2010年11月1日,由被告杨某全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材料只有杨某全签字捺印。房屋登记机关就该房屋颁发了所有权人为杨某全的所有权证。现贺某以不知情为由,认为《赠与书》及《赠与协议书》中的签字和按印不是本人所为,杨某才与杨某全构成恶意串通,起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赠与书》及《赠与协议书》无效。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支持贺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杨某才擅自处理共有房屋,将房屋赠送给杨某全。杨某才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贺某对杨某才无权处分的行为并未追认。被告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的赠与协议,未征得共有权人贺某的同意,杨某才将房屋过户给杨双全,损害了贺某的合法权益,杨道才赠与房屋给杨双全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合同应为无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效力

本案争议房屋原所有权人为杨某才和贺某。杨某才将该房屋赠与给杨某全,应征得共有权人贺某的同意。杨某才书写的《赠与书》、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两份协议里贺某的签字捺印,原、被告均认可系由杨某才代贺某签字和捺印。被告杨某才擅自处理共有房屋,将房屋赠送给杨某全。杨某才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贺某对杨某才无权处分的行为并未追认。被告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的赠与协议,未征得共有权人贺某的同意,杨某才将房屋过户给杨双全,损害了贺某的合法权益,杨道才赠与房屋给杨双全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合同应为无效。贺某请求确认《赠与书》、《赠与协议书》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共有权人之一无偿赠与第三人,是否有效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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