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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职工篡改发票等方式将所收取供热费等偿还个人债务,是否构成犯罪?

2019-01-09    作者:马友泉律师
导读:标题:热电厂职工篡改发票等方式将所收取供热费等偿还个人债务,是否构成犯罪?网页描述:热电厂职工篡改发票等方式将所收取供热费等偿还个人债务,是否构成犯罪?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

标题:热电厂职工篡改发票等方式将所收取供热费等偿还个人债务,是否构成犯罪?

网页描述:热电厂职工篡改发票等方式将所收取供热费等偿还个人债务,是否构成犯罪?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辩护等优质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导读:热电厂职工收取居民供热等费用后,应当如数交给单位入账,但是采取篡改收费发票等方式将收取的费用据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那么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了。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热电厂职工篡改发票等方式将所收取供热费等偿还个人债务,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市市热电厂管理员期间,利用自己收取居民供热费、物业费、自来水二次加压费及公产房租金并且负责给居民开具发票的职务之便,于2006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采取篡改发票第三联、销毁发票第三联、收取居民钱款不开具发票等方式,将居民上交给某市热电厂的各项费用共计358803.41元贪污,赃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学红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律师说法:电厂职工篡改发票将所收取供热费等偿还个人债务,是否构成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属于热电厂职工,其身份为国有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居民缴纳的供热费性质为公共财产。张某某利用收取各类费用和开发票的职务便利,采取篡改、销毁发票、不开具发票等方式,将居民缴纳的各项费用据为己有,并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其所侵吞的财物数额共计358803.41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行为特征。在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时,还需要结合他的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以及公职身份证明、窜改发票等相关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以上就是对“热电厂职工收取供热费等偿还个人债务,构成犯罪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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